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一男子炸油条因铝超标而获刑

  发布时间:2017-03-24 10:04:46


    油条,这个人人熟知的食品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很多的人并不知晓为什么会那么的酥软可口,是明矾。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添加剂,含铝离字,被人体吸收后很难排出体外。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也就是明矾,复合型膨松剂即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也是上述两种物质。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油条是油炸面制品,在制作时使用的添加剂不可超标超量使用,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铝残留值。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6月18日8时许,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和柘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马集乡被告人陈某炸油条的摊位上,提取油条样品250g,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所炸油条中铝含量为798mg/kg,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添加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销售油条时,超量添加白矾,且铝的残留量798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耿素英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