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杨女士事发时是一位怀孕36周的准妈妈。
2016年12月3日,原告杨女士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3987.71元。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赔偿事宜杨女士多次与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均未果,保险公司认为杨女士发生事故时已怀孕八个月多,应注意休息进行保胎,不应再从事体力劳动,故不应存在误工费。三方协商未果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怀孕并不是没有劳动能力,只是损害发生时体能、身体状态处于特殊阶段,不能从事高强度劳动,杨女士具备一般劳动能力。其次结合杨女士本人的年龄(年仅23岁)以及事故发生时杨女士尚在骑车外出,可以推断其身体情况良好,因此法院对其合理的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26.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都明确保障了孕产妇的劳动权利,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妇女怀孕为由剥夺其劳动权利。因此,怀孕期间发生车祸,有权利获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