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离职多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但在“辞旧迎新”后不能挖原单位的“墙脚”,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底线。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小刚就因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而触犯了法律,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0年刚30岁出头的陈小刚应聘到某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9月,为防止公司的重要机密泄露,某化工公司分别与多名接触公司核心机密的职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陈小刚。该协议约定,无论在职或离职,这些人员均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期间,陈小刚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某企业员工杨亮,在杨亮的介绍下,2012年陈小刚从某化工公司辞职来到杨亮所在的企业。
在某企业研发同类型生产设备的过程中,陈小刚负责技术指导,为在新单位迅速立足,陈小刚将其在原单位获取的技术数据和图纸提供给某企业使用。2015年4月,某化工公司报案,称因陈小刚的侵权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上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刚明知其所使用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来源非法并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其无前科,又系初犯,主动到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遂酌情从轻予以判处。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企业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一些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新单位服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跳槽的人如果与原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一定要遵守约定,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