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场所寻衅滋事,2017年3月13日,山城区鹿楼乡大胡村居民王某被山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王某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山城区法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3月11日是周六休息日,但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为攻克执行难依然在加班加点。中午2时许,大部分执行局工作人员都外出执行公务。王某酒后乘坐李某驾驶的轿车闯入执行局办公区域。王某先是在一楼办公区用脚踹击审判庭大门,随后到二楼对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员进行言语谩骂和肢体威胁,并尾随至办公室用脚踹击房门,被同行的李某拉回,二人随即驾车离开,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执行局的工作秩序。
接到该情况报告后,山城区法院主要领导立即赶赴执行局办公区现场坐镇指挥,通过调取录像资料和其他取证,认定了王某与李某身份,并立即组成两个抓捕组到王某李某居住地和经常出现地进行抓捕。王某与李某在躲避两天后,迫于法律的威慑,于3月13日到山城区法院执行局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后,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山城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和相关精神,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司法活动,对王某的行为采取措施,做出了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