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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7-02-24 08:53:42


    2014年4月,王某和张某在旅游途中相识后相恋,旅游结束后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阳阳,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两人了解不深,感情出现了问题就此分居。两人分居后,王某便将阳阳带回娘家独自抚养。分居期间,双方因阳阳的抚养权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阳阳归自己抚养。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虽然现在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但是儿子阳阳一直跟随被告王某生活。承办法官遂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在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两人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于是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希望双方以孩子为重,虽经法官苦口婆心劝解,但双方仍表示无法共同生活。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均不让步。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释明有关同居关系及小孩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由于阳阳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阳阳随原告王某生活并由被告张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用400元的调解协议,张某有定期探视的权利。

责任编辑:耿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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