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从非法定部门购买加碘盐销售,所加碘不符合河南省盐碘含量的标准要求,触犯刑律。12月29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的一天,在封丘县曹岗乡加油站附近,杨阳从一辆开封牌照的奔马车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成箱盐26箱(约1040斤)、散盐5大袋(约500斤)。后杨阳陆续将成箱盐销售给封丘县曹岗乡某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5箱,封丘县李庄镇某村的周某某20箱,封丘县北某村的王某某1箱,并将5编织袋散盐销售给封丘县李庄镇某村超市的刘某某。经封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杨阳销售的食盐中含碘量14.72mg/kg,不符合河南省盐碘含量的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杨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杨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