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惦记着还把钱送到了家里,让俺心里有了希望和依靠!”2016年12月19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程千带领执行干警,顶着严重的雾霾,驱车100多公里,将执行款送到辉县市黄水乡新小庄村张某的家中。
2014年12月3日,20多岁的张某在工地干活时从10米高的厂房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伤残8级。雇主路某、赵某支付了9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不再照面。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被告路某和赵某仍需赔偿张某各项费用11万余元,被告矿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元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路某二人仍查找不到,名下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母亲常年有病,大哥精神障碍无法自理,张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受伤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断了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说,高额的医疗费使这个家庭更加不堪重负。得知情况,为解燃眉之急,凤泉法院先期为其提供了1万元的执行周转金。
两雇主找不到,执行干警将承担连带责任的矿山公司作为突破口,不断与其沟通,释法理,讲责任,使矿山公司在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情况下,同意挤出3万元钱先行赔付,余下的等经济状况一好马上支付。
12月19日,拿到执行款,考虑到张某行动不便,程千副院长和承办人员一起送款上门,并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将案件执行到底,尽快实现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