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捡走自己丢失的500元钱,将人打成轻伤。2016年9月16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6年1月15日傍晚,吴明从棋牌室打完牌出来,发现自己身上的500元钱不知啥时间没了,于是返回棋牌室寻找。棋牌室的一个熟人给吴明说,看见刚在这儿打牌的肖兰好像捡到钱了,不过已经走了。吴明随即骑车往肖兰家的方向追赶,在潞王坟乡分将池村附近,吴明追上了肖兰,经追问肖兰矢口否认自己捡了钱,情急之下吴明将肖兰推翻,并对肖兰进行了踢打,致肖兰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且在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肖兰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