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山寨“飞科”剃须刀 既判刑来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6-03-10 10:21:50


    两男子生产、销售假冒的飞科剃须刀,短短5个月牟利30多万,案发后,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各处罚金17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梁华、田平山合伙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开设作坊,购买机器设备加工、生产剃须刀,并由梁华联系浙江省磐安县一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订制飞科剃须刀包装盒、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卡对剃须刀进行包装。后二人分别在全国联系业务,以德邦物流发货代收款的方式将假冒飞科剃须刀卖给河北、陕西等经营小家电的商户。2013年3月至8月间,梁华、田平山生产、销售假冒飞科剃须刀,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1424元。2015年8月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华、田平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剃须刀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FLYCO飞科牌,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被告均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等,法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华、田平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7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一卒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