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单位购房资格反悔,却又拒绝退回购房款。2015年12月25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胡凤枝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张美英,并承担了减半收取的诉讼费。
2014年8月,张美英通过朋友得知,新乡监狱建家属房,拆迁户有购房资格。经人介绍,张美英和拆迁户胡凤枝取得联系,经口头协商,胡凤枝同意张美英以其名义缴纳购房款,房屋交付后,两人一起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9月24日、9月30日、11月5日,通过银行张美英三次向新乡监狱缴纳购房款共计10万元,新乡监狱将收据给了张美英。后胡凤枝反悔,又不愿意将房款退回。2015年6月,张美英持缴款收据,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胡凤枝起诉到法院,要求胡退回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进行庭前调解,指出了被告胡凤枝的行为有失诚信。胡凤枝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解释自己退休工资低,房钱交到新乡监狱,自己一时拿不出这么现钱给原告,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张美英坚决不同意。
法官建议胡凤枝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再考虑下,现自己有房居住,若再买房经济能力也不允许,还给子女增添负担。后胡凤枝答应,找到愿意买房的人后,自己还是转让,收现金后将张美英的购房款退还。
2015年12月25日,胡凤枝找到另外愿意购房的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和张美英签订调解协议,并将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全部转到张美英的银行卡上,张美英将缴款收据交给胡凤枝,双方别无纠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