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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有限度 不尽责任应制裁

  发布时间:2015-12-08 11:35:46


    婚姻家庭不只是以感情为基础,还需要双方用责任来维护。2015年12月4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多次出轨的原告和被告离婚,并支付被告精神赔偿金和经济帮助金共计2万元。

    2008年,交往一年多的陈亮和王小娟在凤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相继有了一双儿女,一家四口的日子本过得安逸平静。后王小娟发现丈夫陈亮和别的女人同居,争吵中陈亮殴打了王小娟,为了孩子王小娟选择了原谅和隐忍。2011年1月,王小娟再次发现陈亮和另一女子交往密切,王小娟动手打了那名女子,却被陈亮赶回娘家。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王小娟回了家,和丈夫陈亮开始分居生活。陈亮曾两次起诉离婚,王小娟均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陈亮再次起诉离婚。

    凤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陈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原、被告自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且原告曾多次起诉被告王小娟要求离婚,已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鉴于王小娟无固定的收入和住所,离婚后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各自抚养一子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陈亮给付被告王小娟经济帮助金1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既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也附设了道德义务的“羁绊”;既设有对违反道德法律者的制裁、惩戒制度,也设有对弱势方的救济帮助制度。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婚内出轨,不仅违反了道德义务、法律义务,也伤害了夫妻感情。陈亮的行为,造成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冷战,且陈亮多次提出离婚诉讼,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小娟没有经济收入,离婚后又无住所,依据婚姻法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原告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

    综上可见,法院判决忠于事实,依据法律,既保障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又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者进行了法律制裁,在法律与道德中寻找合适的定位和标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婚姻家庭理念,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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