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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素质与自律

  发布时间:2015-11-30 15:36:10


  近年来,从全国各地相继落马的部份高级官员身上,我们不难看出,即便是满腹经纶,说话振振有词自誉“党性”极高的高级官员,甚至是司法部门熟谙法律的高级领导,当违法违纪乃至犯罪事实向社会公开后,留给人们不仅仅是惊讶,余后恐怕更多的是思索。

  如何树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的法官——法律的实践者与传播者。正如英国学者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都败坏了。”而美国法学家道格拉斯同样强调:“司法的腐败,即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法律名言充满哲理性,司法的权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与自律。因此,我们有必要站在讲政治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讨论法官的素质与自律。

  一、如何正确认识法官的素质与自律

  何谓“素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理解和称谓。现代汉语给出了如下三种定义:①指事物本来的性质;②是素养:如提高法学素养;③心理学上指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上先天的特点。显而易见对人的素质的通常理解我们更趋向认同干第①、②种定义。法官的素质本身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包括政治业务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等诸方面。法官素质的提高便是上述诸要素的综合提升,不可偏废。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来源于法官对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的学习和领悟。思想道德素质则要求法官作为普通人应该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底线及中华民族固有的一些优秀道德传统,并予以继承发扬。职业道德素质应是法官素质的核心,因为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至关重要。

  在中国古代,人们对清官的敬畏甚至超出了法律本身,“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是中国传统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由于强调官吏自身的道德素质,法律在古代社会中不具有至上的权威。法律实施的正确与否,实施的后果如何,多依赖于统治者自身素质与自律,而这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法官办案要讲究社会效果,而法律的社会效果很多时候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律与表率作用。孔子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人自身的道德品行。古人尚且懂得这个道理,作为经历现代文明洗礼的法官更应取其精华,激浊扬清,在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上更加注重了。

  所谓“自律”,简单地说,即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做出表率。在古代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方民众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其自律和自身的表率作用。《魏书·烈世传》记清大守崔景伯是有名的孝子,其治下有一人不孝,更欲治其罪,崔景伯的母亲告诉独生子可将不孝子带到家中住一段时间。不孝子在崔府中看到太守对母亲无微不至的侍奉,深受感动,回到家乡后,效法崔景伯,竟以孝而闻名千里。因此,作为法官,我们应多继承传统道德文化的优秀遗产,借鉴和涉取古人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在历史传统与现实的碰撞中正确定位自己的位置,加强自律自警,全面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自觉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从而唤起公众对司法的尊重,全面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二、对现状的分析与反思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来源渠道复杂,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在知识结构及法学功底上与现代法官的要求差距甚大,但这部份人却以老资格自居,不思进取,平庸度日。在用人制度上,受不正之风影响,很多法院有“老的不退,新的不上”的陈旧陋习。这使得一大批年富力强,具备真才实干的年轻人没有施展才华的平台,青春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悄然耗费,这不仅是我国司法资源的损失,同时在主观上也深深挫伤了年轻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上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良性运作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构成了潜在的、无形的障碍,必须改变。“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守护者和实现者。”在老百姓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而在西方,人们对法官的敬仰近乎于神,一位哲人曾说:“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那就是法官”;“法官是仅次于上帝之人”。如此之高评价,激发我们必须加倍珍惜此份难得的职业荣誉,同时也激发我们发奋图强,刻苦钻研,力争使自己成为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勿庸置疑,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如何摒弃束缚发展的陈规陋习,如何在用人制度上改革,改变僵化保守的思维传统,不仅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我们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必需。

  分析我们的法官何以落马,何以枉法裁决,何以庸人自居,错案劣案何以频频出现,案件质量何以屡提不高?除了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恐怕就是法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问题的提升了。因为制度可以重新构建,观念也可以转变,法律素质虽并非一蹴而就,但也可以通过不断磨炼学习得以提升。而职业道德素质则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所固有的道德素质,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履行职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保持清正廉洁也正是基本准则的一大要义之一,正视现实,某些法官并非法律素质不高使然,职业道德素质的滑坡超越了应有的底线,出现违法犯罪现象便不足为奇了。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或策略

  从上述分析可知,司法腐败的出现,案件质量的下滑,枉法裁判问题的出现等既有制度层面,观念层面方面的原因,也有我们法官在职业道德修养上自身的原因,而且是比较重要的主观原因,对此我们应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重点就如何做到法官的自律,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上努力,结合实践,笔者建议:

  (一)更新观念,大胆尝试用人机制的改革

  理念的更新,制度的落实,使我们法院或法官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顺利过渡到新旧交替、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永葆法官队伍的蓬勃生机,保持旺盛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力禁用人制度上的“力人不用,用人不力”的破旧陈规。全面激发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年轻干部的工作热情。同时为他们提供一个发展的空间和平台,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努力打造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在一切因素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此如何实施人性化管理,如何倡导人性化司法,如何改善干部的福利待遇等,我们在这些方面应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二)完善制度,注重法官自律意识的树立

  任何制度的构建应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和目的,制度必须落实实施,否则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制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廉政教育学习以及机关内部行政管理等一系列细化的制度应落到实处,并依章办事,并积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警钟长鸣,用生动的反面事例作教材,正确认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真正从思想上筑牢防腐的防线,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使我们的法官队伍要受得起权、钱、色、利的考验。从而不会在利益的诱惑下落下马来。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

  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尤其如此,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解决机制的多元性,因此作为法官,我们不能满足已有的法学知识和经验,更不能完全凭借经验对新事物作出判断,否则将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现代法官在业务素质方面应具备以下方面条件:①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②深厚的法律知识;③良好的法律意识;④高超的司法技能;⑤敏捷地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迅速地了解,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学科或者领域知识的能力。对此,我们只有树立一种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才能从容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法官除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法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审理案件,力求做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法官良好的品行也包括法官职业道德,也包括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起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让司法的权威在法官身上得以体现。

责任编辑:张远想    

文章出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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