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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人民法院细化警车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02 17:44:10


    为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凤泉区法院根据省高院《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原有的《警车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细化,使警用车辆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一、在使用范围上进行细化。办法明确规定警车使用只限于提审或押解被告人、被拘留人、开庭、调查取证等八类司法公务活动,杜绝警车的私用和滥用,使管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使用行为上进行细化。新的办法更加注重法院整体形象的维护和便民利民,不仅对警车使用严禁出现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如不得酒后驾驶警车、不得将警车外借等,还从不扰民、便民的角度考虑特别对警报器和警灯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使警车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人性化。

    三、在审批制度上进行细化。我院将警车实行分口管理,各庭室所使用的警车由主管领导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假日封存制度和派车审批制度,节假日期间确需使用警车值班或执行紧急公务的,要按程序审批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在责任追究上进行细化。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驾驶警车干警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一单两证”,即派车单、驾驶证、工作证,以备院纪检部门和有关部门随时检查和督察,如发生违反办法规定使用警车的,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审批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促使干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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