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施工期间,由于工地机器故障而致伤,医治费用该由谁承担?2015年10月20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工程实际承包人和出借资质的公司对受伤者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元月10日,某置业公司与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林签订一居民小区的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同时,宋林出具一份“工程保证书”,保证工地一切事故由宋林全部负责。工地开工后,王超在工地做水管工,日工资180元。2014年3月28日王超在工作时,由于宋林提供施工提升盘损坏,致使王超由高处坠落摔伤,多次住院进行治疗,宋林在支付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不再照面。银马建设公司认为,宋林借用了其公司的资质,公司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得利,并且宋林也有保证书,所以公司对王超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奈,王超将银马建设公司和宋林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器械辅助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林身为建筑工程委托代理人,安全施工措施不力,在未达到安全保障生产的情况下,物架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应当对王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借资质的银马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人,因监管不力,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宋林赔偿原告王超各项损失费274906.69元,被告银马建设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