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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借款行为无效 监护人有责代为偿还

  发布时间:2015-09-18 15:31:36


    一初中生向他人借款逾万元被起诉。2015年9月17日,这起被告人身份特殊的借贷案件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由其父母代为偿还了借款。

    2013年6月,娜娜还是一名初中生,其活泼外向嘴也甜,和学校附近开书店的肖女士很快混熟。肖女士从娜娜口中得知,娜娜品学兼优,父母宠爱,家境不错。后娜娜向肖女士借钱,说父母都出差在外地,自己想报名参加夏令营,娜娜“母亲”也通过短信请求肖女士先借钱给娜娜,自己回来还,并托肖女士多关照自己的“女儿”,肖女士信以为真。之后,娜娜以需要交书费、校服费等理由陆续从肖女士处借款累计达12300元。只见借不见还,肖女士开始起疑,便于2014年12月让娜娜打了借条后,登门向其父母追要。

    娜娜父母根本不知道女儿借钱的事,之前和肖女士短信联系的手机号也不是娜娜母亲的,他们责怪肖女士不该借给娜娜这么多钱,只还了5000元便不再理会。无奈,2015年3月,肖女士于将娜娜和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娜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未经父母同意向原告借钱且数额较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偿还责任。而原告明知被告未成年,在未实际征得被告父母同意,前边欠款未归还的情况下继续出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调解,肖女士同意娜娜父母再偿还5000元,不再追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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