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因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他人,立案、开庭时却出示俩不同身份证的原告,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3月16日,因和雇主发生纠纷李青成将老板刘新山、刘同亮起诉,在立案时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出生于某年11月份,住址为新疆哈密市,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11.21-2032.11.21。7月29日案件开庭,李青成委托妻子参加,庭前李青成的妻子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却显示姓名为“李青城”,出生于某年10月份,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1.10.31-2031.10.31,而且两个身份证的号码也不同。
李青成的妻子解释说,李青成在父亲去世后,随其叔叔到新疆落户,并在那里重新办理了身份证,现在两个身份证都还在用着。在法官释明后,原告李青成并未对身份证的有效性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李青成同时使用两个不同号码且均显示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违反了我国身份证和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其合法身份,遂依法驳回原告李青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