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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无法过户 起诉反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7-31 11:27:13


    通过协商、公证购买一套房屋,谁知却一直无法过户,买房的将卖房的告上法庭,却未获法院支持。2015年7月2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王娟通过房产中介与李丹认识,经过协商于2008年5月30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丹将位于凤泉区站前路的一套房产卖给王娟,李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双方还进行了公证。后王娟全部支付了房款。2015年4月,李丹两次应王娟要求一起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都被房管部门告知,必须李丹的前夫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李丹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与前夫无关,房屋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也载明了权利人是李丹,没有其他共有人。协议签了,公证办了,钱也付了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无奈的王娟只好将李丹告上法庭。

    凤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娟与被告李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房屋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是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原、被告双方针对合同履行并无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所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张,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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