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新乡办其它事,没想到还顺路了结了一场官司,感谢凤泉法院的法官为我们提供了方便”。8月26日中午1:30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凤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崔敬的努力下成功调解,被告方代理人离开法院时紧紧握住崔敬的手表示感谢。
2008年7月6日,原告朱某等三人合伙出资购买了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公司)生产的两辆汽车进行营运。2008年9月两车先后出现故障,经协商重汽公司让朱某就近到该公司的特约服务站修理,由于修车时间过长影响了正常营运,朱某三人在向重汽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后,于200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汽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和迟延修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7500元。
案件的开庭时间定在了8月31日。8月25日下午,被告方到新乡办其它事顺路想把该案一并解决,这样不仅省去一笔开支也提高了办事效率。他们试着找到承办法官崔敬说明了意图,没想到崔敬毫无推辞,并立即通知了原告,腾出时间安排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确有实际损失,但从证据上不能全面反映出来,被告虽同意补偿却与原告的要求差距过大,当天未能调解成功。第二天,崔敬组织双方重新进行协商,经过努力,双方最终形成共识,由重汽公司向三原告补偿价值20000元的汽车配件,三原告须在三个月内更换完毕。等制作好调解协议,双方履行完相关法律手续满意离开法院时,崔敬已错过了午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