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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用于挥霍 不知悔改二度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6 17:13:39


    出狱后不知思过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站在了被告席上。2015年1月10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周红梅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年28岁的周红梅于2009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其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找到一份销售业务员的工作。但每月领到手的薪水和提成根本满足不了周红梅的嗜赌成性和无度挥霍。于是,她打起了手中代收货款的主意。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周红梅利用其职务便利,从某建设有限公司石军处收取混凝土货款73万元后上交单位30万元,从某建筑有限公司龚守义处收取混凝土货款32万元后上交单位5万元,将私自截留的70万元用于购房、个人消费及赌博。2014年2月,公司发现了周红梅的私自挪用货款行为,周红梅不得不退还现金23万元,债权13万元,但余下货款无法追回。2014年9月31日,周红梅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红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房、个人挥霍及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系累犯,虽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赔偿了单位的损失,法院仍从重对周红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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