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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老板给人回扣 变相行贿难逃追究

  发布时间:2015-01-13 09:40:47


    为揽生意竟敢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一车行老板被判刑。2014年12月25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销售电动三轮车的老板蔡胜,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因新乡市政府整治三、四轮车,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需购置一批电动三轮车用于下发给残疾人进行置换。市残联工作人员范小明、郑华(另案处理)负责电动三轮车的考察、采购。2012年4月份的一天,范小明、郑华在市残联陈新(另案处理)的带领下,来到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蔡胜的车行,选定一款后,范小明、郑华与蔡胜商谈电动车价格、数量等合同细节。三人商定以每辆3650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实际以每辆车3250元成交,蔡胜以每辆车400元的价格给范小明、郑华二人回扣。2012年间,市残联共向蔡胜采购了366辆电动三轮车,共支付合同总价款1335900元。蔡胜分两次将80000元回扣送给范小明、郑华二人。后范小明又到蔡胜处取走11000元予以私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胜作为个体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负责考察、采购和议价职责的市残联工作人员郑华、范小明回扣9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初犯、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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