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酿的醋和酱油贴上山西一酿造厂的商标销售,酿醋的、印刷商标的和卖商标的均站在了被告席上。12月23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对6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魏大刚、刘凤有酿造酱油、醋的手艺,但一直因销量不好犯愁。2011年7、8月份,为提高销量,魏大刚、刘凤想到将自家的酱油、醋贴上山西省太原市某酿造厂的“枫林”牌商标予以销售。于是,刘凤请熟人范红和吴杰超帮忙,范红和吴杰超即联系一印刷厂印制“枫林”牌注册商标标签2万多张,卖给了魏大刚和刘凤。2012年春,刘凤在张如河介绍下,让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刘军印制“枫林”牌酱油、醋外包装纸箱1万只左右。另外,刘军在张如河的介绍下还为其它公司印制外包装纸箱,共得款13万余元。后魏大刚、刘凤销售假冒的“枫林”牌酱油和醋,共得款约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大刚、刘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红、吴杰超的行为,共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如河、刘军未经许可从事印刷业,扰乱市场秩序,共同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不同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魏大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范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吴杰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如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刘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不同金额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