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建委一科员为“报答”公司赠送其小区停车位,在公司进行资质评审中跑腿帮忙,严重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并触及法律底线。12月19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9月23日,某园林公司出资89000元购买紫郡小区一停车位,送给在此小区居住的新乡市住建委科员王为利,托其为公司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中帮忙。王为利便多次带领该公司负责人前往郑州、北京,找熟识的评审组专家打招呼、说情(涉案人员已另行处理),要求其在评审中予以关照,使该公司顺利通过评审取得了资质。案发后,被告人王为利退出车位购置费用8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为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某园林公司申报国家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取价值89000元的车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立功、认罪态度好、初犯等情节,凤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