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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形象工程”与“接地气”

  发布时间:2014-10-14 17:30:09


|  法院文化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理解,立足法院实际,使法院文化建设更加“接地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法院文化人文感召力。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但是,有些法院对法院文化的作用和意义理解不够,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研究和形式上的应付,导致法院文化建设脱离“地气”而沦为“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文化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结合得并不紧密,往往是综合部门的法官忙于组织各种活动,而审执一线的法官则忙于办案,两者并无多大关系,法院文化建设并没有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一些法院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盲目性和盲从性,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其他法院,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性和无序性。还有的法院文化建设只是停留在搞体育运动、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比较肤浅的文体活动,追求立竿见影的表面形式和短期效果,忽视了文化的特质和内涵,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法院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根植于民族的物质文化、心理文化、行为文化,并打下深深的传统文化的烙印,形成了具有民族特征的法律文化。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并对其进行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赋予传统法院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文化样式,使之保持民族性,具有时代性,与现代法院文明相适应。

  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讲究艺术性,要体现司法特有的元素和符号,营造浓厚的司法文化氛围,使干警感受着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注重规范性,要引导干警养成高尚的职业操守和端正的司法礼仪,遵守职业纪律,注重细节,从司法细微处培养和提高干警的气质和内涵,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要讲究有效性,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性,制度的执行要令行禁止,在司法审判管理中用制度引导、规范、激励、评价干警,提高干警们的司法水平和能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注重高雅性,要培养干警高尚情操,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脱离庸俗、粗俗、低俗、媚俗的低级趣味情调,倡导高雅、典雅、文雅、儒雅的精神气质、工作状态和生活方式,讲究审判艺术,情理法并用,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结果。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加强法院执法办案建设同时并重。离开审判实践,离开法官的参与,任何法院文化建设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院文化决定着法院观念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干警的行为选择,影响着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

  法院文化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理解,立足法院实际,使法院文化建设更加“接地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法院文化人文感召力。

责任编辑:戚绍燕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10.14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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