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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司法良知牢筑公正底线

  发布时间:2014-09-28 10:12:53


  在全国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要引导干警增强司法良知,从办理每个具体案件做起,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把对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而司法良知的培树则是其中的核心。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在改革浪潮中如何守住司法性格、牢筑公正底线,确保改革实现预定目标,必须把对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而司法良知的培树则是其中的核心。

  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法律是通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任何司法行为都是由法官来具体实施的。在一般矛盾纠纷的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三大主要因素是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事实)和法官。三因素中,法官是其中唯一人的变量,他是法律程序的推动者、事实的归纳者、法律条文的适用者和裁判的作出者。司法的裁决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形成内心确认从而作出的法律判断。这个内心确认实则就是司法良知指引法官靠自身的“良心”和“理性”来断狱、循法、裁判的过程。所以说,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

  司法良知是什么?笔者认为,其源于法官的内心深处,触及灵魂,是内化的道德律和价值观,但不是捉摸不定和虚无缥缈的。当前,人民法院出现的不少问题都是跟不注重对司法良知的培育有关。

  我们不仅要提倡法官对纠纷有庖丁解牛的精湛技艺,更希望他们有仰望星空的胸怀梦想。因为,司法良知缺失,轻则会导致法官漠视群众合法权益,漏掉诉讼主体和诉权解决,出现错别字、“乌龙”文书等低级错误,甚至怠于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严重的则会出现以权谋私,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更难以察觉的是,无视司法良知的自我培育,就很可能会在司法工作中出现“无意识”的偏离司法规律的行为。比如,片面追求数字政绩,人为分割案件导致当事人讼累,追求办案结果而不够注重办案效果;在判案时,适用法律法规过度“技术化”,而忽视案件和当事人的个性化,判决书的表达传递的法治理念不足,对通过裁判树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法律缺位时,机械适用诉讼规则予以驳回,放弃“不能因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的法官天职;片面理解“大局观”,为了地方利益或碍于其他机关的“面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和稀泥”,放弃法律的基本立场等等。

  如何来认知司法良知?笔者认为,首先,司法良知的主要内容是法官职业道德,培育法官的独立人格、坚毅性格、公道品质、高尚修养,在行为表现上慎独、慎权、慎思。其次,司法良知的核心是公平、正义。法官必须端平天平的两端,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不畏强权,伸张正义,最大限度实现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再次,司法良知的本质是追求真善美。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真,以弘扬大道大爱为善,以实现服判息诉为美,在情、法、理冲突时,不仅能明断是非,更能给人温暖。第四,司法良知的必然表现是责任与廉洁。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就会在大是大非面前勇于承担责任、敢于守住底线,在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更加廉洁、更加自律。

  良知就是如此,它表面虚无,实际上却时时刻刻在引导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即便再完美的法律、再周全的设计都无法涵盖其方方面面,而当这样的“空隙”来临时,唯有法官的良知才能让法官察觉到人类文明中所蕴涵的破题智慧。

  周强指出,当前,人民法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任务更加繁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解决思想问题是做好各项工作、解决各种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现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增强司法良知尤为重要。

  这次司法改革让审判权运行回归到以“让裁判者审理,让审理者裁判”原则的司法规律上来。改革的结果,法官将获得更多的对所承办案件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而司法判案的过程并非是简单的数字叠加而得出答案的运算过程,而是法官在吃透事实基础上,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当然,我们可以在制度设计中引入各种监督以确保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在一个法治的幅度内,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良知将是确保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和合法方式行使的内在保证。更重要的价值在于,要让全社会笃信法律,首要法官自身要有法律信仰和法治梦想,这些来源就在于法官对司法良知的不懈坚守。

  这次的全国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传递的信息十分重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纠正忽视思想政治建设、放松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要紧紧围绕会议精神做好部署,研究清楚法官司法良知的深刻内核和表现形式,要在具体工作设计上更符合司法的自身规律,更具有时代感,更注意法官内在需求,尤其要注意改变以往粗暴的、运动式、填鸭式的教育培育,防止效果式微。

责任编辑:戚绍燕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09-26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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