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地方村委干部,却侵吞集体土地征用款67028.6元,2014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职位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刘武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度,被告人刘武平担任全州镇柘桥村委某村队干兼出纳。2012年,湘桂铁路修建时,征用了全州镇柘桥村委该村村民小组的土地5.587亩,湘桂铁路指挥部支付土地补偿款67028.6元给柘桥村委。被告人刘武平作为该队的队干兼出纳,于2012年3月20日与该村民小组的其他队干蒋民华、罗四友、唐集第,从该村委处领取了土地补偿款67028.6元,该款通过转帐方式转入被告人刘武平的个人帐户。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武平任队干期满后未交出该款,经新任队干多次催交仍拒绝将该款移交给新任队干。
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武平拘传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武平家属将土地补偿款67028.6元退还给村民小组,并得到村民小组群众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武平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将赃款已全部退出,并得到谅解,在量刑时亦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影响,综合本案,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