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欠条上门要账时,却发现欠债的人已因病去世。面对这种状况,债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8月26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2006年,王文有租赁刘长易的铲车却私自卖掉,后经两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刘长易将该铲车作价9万元卖给王文有,除去当场支付的1万元,王文有仍欠款8万元。以后的几年中,刘长易多次催要,王文有却一推再推,屡屡食言。2013年6月23日,焦急的刘长易再次登门要账,王文有见实在推拖不过,当着证明人的面写下金额8万元及利息的欠条一份,再次保证当年10月底前还清,并以自己在凤泉区耿黄乡何屯村的房屋做抵押。
10月一过,刘长易就来到王文有家,却发现王文有半个月前已病故,向邻居一打听得知,王文有多年前就离了婚,婚生两个女儿已出嫁,还有一个12岁的非婚生儿子。刘长易找到王文有的两个女儿,她们根本就不认可欠条是父亲写的,更别说还钱了。刘长易的心凉了半截,想起王文有欠条上写的抵押房屋,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将王文有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文有病故后遗留的财产即位于凤泉区耿黄乡何屯村的房屋,由其儿子继承居住,两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王文有的儿子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他未成年,作为其监护人的两个姐姐应代理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由王文有的两个女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在弟弟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刘长易欠款8万元及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