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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队伍的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4-08-05 10:54:07


  在一般人心目中,英国的法官都是一些古板守旧、循规蹈矩甚至是老态龙钟的男性白人。但在过去的20年里,这种状态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在近十年,英国采取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2006年,根据《宪制改革法》建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遴选具有良好品性、来源广泛、背景多元且业务能力优秀的人担任法官。在坚持“功绩制”选拔标准的前提下,英国的司法改革给法官队伍带来了三大变化,即:结构的变化、文化的变化和来源的多元化。

  一、结构的变化

  在初审法院中,法官队伍逐渐从一个小的群体发展为一支相对庞大的队伍。在过去的50年里,法官队伍成长壮大的步伐超出人们的想象。50年前,全国一共只有39名高等法院法官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今高等法院法官人数已达109名。今天,英国拥有640名巡回法院法官,而1969年,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是全国最多只需要150名。在1972年,英国仅有287名市法院法官,而现在,市法院法官人数已达1235名。

  与此同时,行政裁判所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从1957年弗兰克斯委员会发布关于行政裁判所改革的调查报告开始,行政裁判所及其工作人员数量直线上升。通过改革和重组,如今行政裁判所的法官人数达到了5133名。

  法院和行政裁判所法官人数的增长,加上近来行政裁判所的结构改革,都为法官任命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总体上看,英国法官队伍的结构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法官职位的人员来源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法律执业经历不再是法官选任的必要条件。

  第三,2007年以来,法律职业人士可以在职业生涯的早期即可申请工资相对较低的初级法官岗位。

  第四,法院的规模有所扩大,结构有所调整。

  第五,工资相对较低的初级法官岗位大量增加。

  第六,法官遴选范围进一步拓宽。

  在这些年的改革过程中,法院和行政裁判所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在某个法院拥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能会被任用到其他部门,例如从法院到行政裁判所,或者从一个行政裁判所到另一个行政裁判所。法官队伍结构的变化使法官的职业发展轨迹变得更加清晰、可以预见,各种变动更有规矩可循。过去,地方法院的法官一般只能在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间轮转任职,而法官通常也会一直待在最初被任用的岗位。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法官可能会从巡回法院调任到高等法院工作,也可能从地区法院或者行政裁判所调任巡回法院的法官。

  二、文化的变化

  改革之后,今天的法官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法官更像一个上班族,就像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者一样,同时也变得更加职业化。2005年的《宪制改革法》所采取的各项宪法改革措施,使法官在司法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也就是说,法官可以更多地参与到法院和裁判所的实际运作之中。正如贾奇勋爵在2009年所说的,“曾经的真理现在可能变成了谬误”。过去担任法官就意味着与一群古板、守旧的同事,在一种古板、守旧的氛围中工作。但是,21世纪的法官和法院发生了根本变化。司法职业生涯一改以往静坐于法庭那死寂的形象,变得更加多元,更具灵活性。法官在工作中更有成就感,而且充满了对司法智慧的挑战。

  上世纪90年代英国的伍尔夫改革在民事司法中引入的案件管理制度,如今已扩大适用于其他各领域。这一制度要求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协同配合,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更好表达并在判决或和解中得到更好体现。它要求法官们积极主动地掌控诉讼过程,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只等当事人向庭上提交证据或辩论意见。它还要求法官们通过培训课程或各种法官组织,较为正式地交流意见,或者通过法院内网上的邮件系统进行非正式的交流。

  今天所使用的更具亲历性的工作方式让法官们更多地展现自己的各种工作技能,而这种“软实力”是他们的前辈们未曾有机会展示的。在古板、守旧的司法工作氛围中,这种“软实力”是没有立足之地的。这就需要加大司法培训力度,而这种培训并不只限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加强在案件管理、提高多元化意识、实现权利平等方面的培训。司法研究委员会主编的《司法平等指南》一书帮助法官们改变了对非洲裔和少数族裔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律师的态度。对司法需求的增加以及社会性质的变化,迫切需要法院实现文化上的转型,而英国法院的这种转型已经开始了。

  当然,在英国法庭上所发生的并不只是文化转型。如今,法院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捷。例如,“司法工作影子项目”让那些对法律工作感兴趣的人同法官们共处一小段时间,以直观了解法官工作的真实情况。司法交流办公室中的那些经过媒体知识培训的律师会定期参加制作广播节目,对一些判决作出阐释,消除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误解。法官们经常出席议会的某些委员会,就涉及司法的问题向议会提供自己的见解。在基层,法官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市民基金会主办的全国模拟法庭竞赛便让在校学生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了直观、真实的认识。这种司法救济的便捷性与古板守旧、与世隔绝并饱受质疑的传统司法工作模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三、法官来源多元化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官队伍的构成,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队伍的构成。司法多元化咨询小组曾指出:英国法官基本上是一小群“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男性白人律师”。直到1945年,英国才任命了第一个女性(授薪)治安法官。20年之后,高等法院才有了第一个女性法官。又过了20多年,上诉法院、上议院才有了自己的女性法官。鉴于如此缓慢的变化速度,直到2004年才任命了高等法院的第一个少数族裔法官、1993年才从事务律师中任命了第一个高等法院法官、2007年才从事务律师中任命了第一个上诉法院法官、2009年才从事务律师中任命了第一个上议院法官,便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法官来源多元化进展迅速。到2010年,法院中的女性法官已接近20%,裁判所中的女性法官已达37%。法院中的黑人及少数族裔(BME)法官占4.5%,裁判所中的黑人及少数族裔法官占10.5%。

  尽管如此,就英国法院的规模来说,多元化背景的法官数量仍然较低。在法官队伍的结构性变化已经完成、法官遴选委员会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多元化背景的法官数量在今后十年中将会大幅增长。开放的任命程序能使那些来自非传统背景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任何领域中都可以选拔出具备卓越品质的优秀法官,不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在民间私营组织,不论是在律师界还是在学界,不论是牛津剑桥大学的毕业生还是其他大学毕业生甚至根本没有接受大学教育的人。选任范围的广泛和多元不仅增加了彼此的竞争,同时也提升了“功绩制”选任的质量,这必将促进法官队伍的多元化进程。

  虽然英国法官队伍在结构、文化和来源方面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但实际上这种变化的步伐仍然是比较缓慢的。当然,这些变化的步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遴选制度和法官来源的群体。如果想实现法官队伍构成的多元化,首先必须实现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来源更加广泛和多元。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短短几年内即为法官队伍带来如此大的改变,这充分表明,在未来的十年中,英国的法官队伍完全有可能变得更加壮大,司法能力和司法方式也将发生根本的改变。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只从“古板、守旧的男性白人”选任法官的现象便不复存在了。

 

  

责任编辑:戚绍燕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0718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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