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服刑人员在监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定性和情节严重的判断。
【案件索引】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刑初字第70号(2008年7月1日)
【案情】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全,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内黄县人。因绑架儿童罪,于2000年9月12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2000年10月27日送新乡监狱服刑,2004年6月28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0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
2006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书全在新乡监狱五监区生产车间缝制皮球,因发放球皮对当时任线长的服刑罪犯司战军产生不满,先辱骂司战军,后用拳头朝司战军头部、身体部位进行击打,并将司战军按在工作台上,后被其他犯人拉开,管教干警对张书全批评教育后调至五监区三分队泡沫车间改造。
2008年4月11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书全在新乡监狱十一监区宿舍,与服刑罪犯宗国喜谈论减刑问题时二人发生争执,张书全先朝宗国喜左眼打一拳,接着双手朝宗国喜头部乱打,致使宗国喜头、面部多处淤血,眼部被打肿。当日11时许,在新乡监狱十一监区车间东门外,该监区管教干警钮学锋分别找被告人张书全、服刑罪犯宗国喜了解宗国喜被打情况。当了解具体情况后,再次找被告人张书全进行谈话教育,张书全先辱骂干警关望歌,称关原来将其产量记错了,并声称与关没完,遭到钮学锋的制止,张书全顿时心生不满,遂用豢击打钮学锋面部,并抓起方凳砸向钮学锋,被钮学锋用胳膊挡住,张又用手照钮学锋的头部击打数下,被干警及多名服刑罪犯制止,造成改造现场混乱、生产中断。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全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全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殴打监管人员及被监管人员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被告人张书全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判余刑四年七个月二十九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二十九天,原判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仍需执行。
【评析】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对破坏监管秩序罪作了规定,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监狱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犯本罪主观上要有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损坏。即使造成损坏,也只限于轻微伤的范围。如果致人轻、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
二是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行为。
三是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民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四是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
五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头狱霸”的。
本案是适用破坏监管秩序罪打击犯罪比较典型案件。张书全于2006年7月下旬,因为工作上的琐事,随意殴打服刑犯司战军在监区造成恶劣影响。2008年4月11日,因看法问题张书全对服刑罪犯宗国喜进行暴力打击,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极坏。当日11时许,在管教干警当了解具体情况时,张书全顶撞、辱骂管教干警,拒不接受改造。进而用拳头和木凳打伤干警,造成改造现场混乱、生产中断。张书全在服刑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欺压他犯。顶撞民警,不服管教。主观恶性深、霸道思想严重,犯罪情节严重。2008年7月1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张书全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听到判决结果时,张书全一反常态痛哭流涕,叫悔不迭。对于服刑人员,我们经常讲的是“以理服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方式并非路路畅通,此路不通的情况下,则可以让法说话,“以法服人”。本案说明当说服教育难以起作用,罪犯对抗改造,监狱并非无计可施。
编写人 凤泉区法院刑庭 付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