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悔不当初,本是有理的事却因为自己的不理智变为败诉方。
2011年7月22日中午,耿某和朋友一起到新乡市凤泉区一家餐馆吃饭,刘某闻讯赶到,拦住耿某向其索要欠款。耿某让刘某等他们吃完饭再说,刘某不依,双方由最初的吵骂推搡逐渐升级为互殴,打斗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耿某伤情较重住院治疗。后公安部门对二人均予以治安处罚。
因健康权受到侵犯耿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由于双方不能冷静处理导致互殴,被告刘某殴打原告耿某致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支持了原告合理部分的诉求,判令刘某赔偿耿某各项经济损失597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