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手机被盗本是受害者 勒索钱财站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2-08-31 09:36:34


    知道自己的手机被谁所偷,不是积极扭送行窃者到公安机关或报案维权,而是威胁敲诈,索要钱财,最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

    2012年6月1日,杨某的一部三星牌直板手机被盗,因为是上班时间丢失的,细心的杨某就开始在车间查找线索,很快杨某听其他工友反映,看见工友郑某曾拿过同样的手机。杨某找到郑某,以“如果不给就让公安机关处理”相威胁向郑某索要3000元。2012年6月5日,郑某将3000元交予杨某。后案发,杨某将3000元悉数退还郑某。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杨某属初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单处杨某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戚绍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