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案件外人的利益而新创设的诉讼制度。2012年8月14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赵某起诉称,2012年5月24日,凤泉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对原告名下的两座房产和存款进行冻结,原告提出执行异议,凤泉法院裁定驳回。赵某认为,法院冻结的房产和存款系原告个人财产,与宁波某公司及陈某所涉及的债务案无关,且该笔债务发生于原告与陈某离婚之后,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赵某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并对原告的房产和存款予以解冻。
该案将择期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