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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9-08-18 16:47:54


    凤泉区法院对2004年至2008年以来共计57件交通道路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对案件的成因及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在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总结研究,结合审判经验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基本上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就2004年与2008年两年案件数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04年我院仅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5 件,而截至2008年9月已受理此类案件13起,案件数增长50%之多。

    (二)诉讼主体复杂。纵观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为农民的案件占73%,肇事的车辆多为农村私人从事营运的车辆,农村机动车交易一般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挂靠单位,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众多。在57件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22 件,占约40 %。如石某等诉张某、某公司运政车队一案,就有五个原告,两个被告。

    (三)诉讼标的较大。由于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案件标的少则万元以上,多则几十万。57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262.41万元,平均每件标的额约为 4.6 万元。其中,标的额3万以下的20件,占35 % ; 3-10万元的20件,占35 %; 10-20万元的12 件,占21%;20万元以上的 5件,占9 %。

    (四)诉讼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诉讼标的的增加,受害人要求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导致诉讼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占收案数40%左右。

    (五)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多。原告往往在起诉时或起诉前即要求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肇事车辆,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2004年至今,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有35件,占全部案件的61%。

    (六)评估、鉴定较多,审理周期较长。交通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毁损,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车损评估,因此大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期限较长。仅2008年,我院受理的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伤残鉴定3件,案件均延期审理。

    (七)判决结案居多,调解结案率较低。2004年至2008年9月,我院审结的57件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8件,占32%;调解撤诉结案7件,占12%。

    二、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一)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除驾驶技术和车况不过关外,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体制出现多元化,私人买车搞营运数量快速增长,总的来说是健康发展的,但是私家车的数量猛增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和新的社会矛盾,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存在营运车辆违规经营现象,业主往往为逃避交纳养路费、超限超载罚款等从管理相对宽松的乡村绕行造成村民受伤的结果,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因此类情况引发的案件达8起,占所有案件的14%。三是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是造成法院受案数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加大。如受害人上有老,下有小,一旦构成伤亡,往往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权利主体较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造成赔偿责任主体较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较大,认定农村、城镇居民没有统一依据。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区划调整大块镇从新乡县划入凤泉区,部分案件原告认为应按照城镇居民身份对待,如块村营马某、郭某诉宋某、石某,一案,虽然原告之女生前户籍登记为农民身份,在村里分有耕地,原告仍然起诉要求对其女按照城镇居民身份赔偿。而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没有明确依据。大块镇属城乡结合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石某等诉张某、某公司运政车队一案,死者范某由于新晋高速公路占地,其生前靠搞运输为生,故五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身份赔偿。

    (四)诉讼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加上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如秀才庄魏某诉崔某一案,事故发生在村内道路,当事人又没有及时报案,双方对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一,对立情绪很大。

    三、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加的特点,要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讲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针对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具体到各个案件中应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和不同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对于当事人只起诉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中部分主体的,应行使释明权,向其释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坚持只起诉部分主体的,一般情况下予以准许,对不起诉部分,视为放弃权利。

    (三)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标的较大,法院应加强诉讼指导,耐心说理,避免在法律程序上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严格审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市民待遇",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四)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财产保全、评估、鉴定数量多的特点,要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注重办案效率。努力提高法院高效严谨的审判作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立即审查,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工作。

    (五)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法院要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调解工作。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息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肇事一方要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努力为调解创造条件。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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