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因儿子出事找黄某借钱,说好期限一个月,但一年过去了分文未还。情急之下,黄某将牛某、牛某的丈夫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未料,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并未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牛某和刘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11年4月的一天,20多岁的儿子从国外打来电话,说自己因欠赌债被限制人身自由,让刘某汇钱给他,嫌儿子不争气,刘某当即拒绝了儿子的要求。儿子又给牛某打电话,担心儿子有危险,瞒着刘某,牛某于4月28日晚和妹妹一起找到黄某,说儿子出事需借钱。在妹妹作担保人的情况下,黄某借给牛某25000元。2012年2月27日,牛某和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牛某偿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牛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系牛某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替儿子所借的债务,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依法只能认定为牛某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牛某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驳回了黄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