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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给法官称号抹黑

--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会珍

  发布时间:2012-05-24 10:52:54


    面对刑事案件,她如何在一起起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正义?作为母亲,她怎样做到视审判质量如生命,对待案件的精心超过了对待自己的孩子?今天,我们来认识一位基层法官——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会珍。

    刘会珍,女,2003年通过河南省法院系统首次公开招考进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该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她多次获得该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连续三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她是2008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2009年全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虽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只有五个年头,但刘会珍深知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意义,以及办理一起错案可能对当事人对法院形象对社会公平正义所带来的沉重灾难和负面影响。在她的桌子上经常放着两类书,一类是各种法律书籍,一类是优秀法官的事迹读本和对错案的剖析与研究。闲暇之余,她经常翻阅这些书和资料。每一次的学习都让她感到肩上担子的重要,感到自己工作的不足和缺点,感到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她办理了一起作案次数多达69起、被告人达25名之多的系列盗窃案件,卷宗十余册,书面材料几千页。经仔细阅卷,她发现其中一名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1990年10月,而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一次参与盗窃的时间是在200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在当时未满16周岁,对该次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此次盗窃行为没有追诉。正是有了这样一份责任和细心,在审理中,刘会珍才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2010年,刘会珍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本来在公安机关一直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时突然翻供,拒不承认其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该案卷宗中有被告人耿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还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印证。被告人虽然翻供但并没有提出任何充分的理由。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在狡辩,不予理睬。但她觉得该案证据确实不够扎实,对于被告人的指控,都是一些言词证据,证明力显得有些薄弱。根据自己的经验,一般的强奸案件应该会有一份DNA的物证鉴定,来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但是这个案件公诉机关在开庭的时候却没有提供这份证据。庭后,她及时通知了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这方面的材料。后来,公安机关向公诉机关提供了DNA的物证鉴定。这个鉴定的结论很明确,证实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确实发生过性关系。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当中,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这份DNA物证鉴定,被告人再没有作任何狡辩,当庭表示对强奸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伏法。

    刑事案件往往牵扯到的当事人比较多,案卷材料也格外的多。由于工作量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出现一些技术上的差错、工作上的失误,她想了很多办法来解决。她制作了收结案登记本,对判决书、审理报告、询问笔录等文书进行了电子文档的格式化。她手边有两个小笔记本,一本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一本是每天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几年的时间已更换了好几本。对一些论证精辟的案例、法律知识的解读她习惯收集起来,像宝贝似的攒着。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她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和信访上访案件,所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年均在90%以上。

    因为工作的原因,刘会珍34岁才做了妈妈,成为妈妈之后的她还是把自己的精力几乎全部放在了工作上。常跟她一起办案的一名女陪审员多次对旁人说,“刘法官办案的细致劲儿远远超过照顾自己的孩子。”但刘会珍自己说,“孩子没照顾好我有责任,案件办错我更有责任,我不能因为我的一件错案让群众失去对法院的信任,我绝不能给法官这个称号抹黑。”

责任编辑:戚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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