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采取重新注册的办法逃避执行,却被法院慧眼识破,使本已陷入僵局的案件在执行干警的连日努力下,终于圆满执结。
赵某原在新乡市凤泉区天龙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6年7月28日,因生产事故导致其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天龙公司给付赵某各项费用共143044.27元。
该案于2010年12月20日进入执行程序。新乡市凤泉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随即对天龙公司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他们发现:天龙公司原为区属企业。2004年企业改制,韩某等四人出资30万元成立了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由于公司亏损,营业执照自2008年10月份到期后就没再年检过。公司土地和厂房也悉数抵给了银行。通过执行干警三番五次做思想工作,韩某分三次履行了27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期间,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对韩某财产线索的查找,并对韩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以施加压力,均未见效果。
赵某因未能全额拿到执行款,也不同意韩某分期偿还的意见,多次进京赴省信访。2012年4月,省政法委再次督办此案,凤泉区委政法委书记刘志勇及该院陈超院长非常重视,多次召开联席会研究案件解决办法。
2012年4月,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偶然发现,不仅重新注册成立的新乡市富贵装卸公司(以下简称富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某是天龙公司的原职工,该公司大部分员工也为原天龙公司人。干警们顿感案件有了转机,迅速汇报了这一调查结果,并在领导们的指导下制订了新的执行方案。
2012年5月3日,执行干警兵分两路,将韩某和路某分别带到了法院。他们开门见山讲明三点:一是省、市、区三级领导高度重视本案,限期必须办结。二是法院将审查公司经营期间的账目确定有无占用、挪用公司资金问题。三是如发现有规避执行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办理。执行干警寥寥数语,像重锤一字一句敲打着韩某、路某的心。5月7日,二人将5万元现金交到了法院时,承诺 5月17日前再履行5万元,并和赵某夫妇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