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窃贼盗窃行径败露后,不但不积极退赃,在失主找上门索取被盗物品时,竟向失主索要3000元的所谓“感谢费”。日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成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成如,系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人,其曾因犯盗窃罪刚被刑满释放,但仍不思悔改,在2007年5月18日晚,张成如伙同张二陈等人(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新乡市大块镇小块村耐特电池厂,用钢筋棍撬开该厂仓库门,盗走铜钉11件,价值11814元。然后将赃物隐藏至张二陈家中。
第二天,受害人发现物品被盗。根据知情者提供的线索,受害人立刻找到张成如。张成如不但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还提出条件:如受害人愿意付出一定的请客费用,他可以帮受害人将铜钉找回。
失主无奈之下同意了张成如的要求,并支付张成如所谓“感谢费”3000元。之后,张成如将铜钉从张二陈家取出送回了电池厂。
凤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如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