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的尚某恶习难改,再次伸出贼手,被法律惩处实属罪有应得,而出租车司机元某帮其运赃稀里糊涂成为同案犯,却令人感叹。当天,两人一同站在被告席上,接受了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的审判。
尚某于1998年、2004年两度因盗窃罪被辉县市法院判刑入狱。2009年刑满释放后,尚某仍不务正业。2011年8月18日,因手头拮据尚某又动了“偷”心。当日凌晨1点多,尚某拦下了元某驾驶的出租车,商量好乘车费后,便一起到了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坟上村南水北调工程的工地上。元某看着尚某将偷得的电焊机等物品陆续搬到车上,认为不关己事,也未报警,仍协助尚某将赃物运到目的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66元,并返还给受害单位。
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据相关情节分别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