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将村委会提供给林业站使用的上百亩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并决定由其他单位使用。2012年3月,三村委会不服该决定,与县政府打起了官司并最终胜诉。
1969年4月10日,新乡市延津县林业工作站分别与延津县石婆固乡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朱辛庄村村民委员、岳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合同,约定上述三村各将225亩地、155亩、305亩地交给延津县林业工作站发展苗圃使用,林业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现金补偿,并在技术、种苗上为三村提供指导。后延津县林业工作站不复存在,当初提供给其发展苗圃的土地被延津县第二园艺场(以下简称园艺场)使用并对外发包。2010年2月,三原告以园艺场使用土地不合理为由,要求归还该土地并向延津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延津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7日作出延政行处字(2011)第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是争议土地属国家所有。二是该争议土地由园艺场管理使用。三原告认为该决定错误,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延津县政府辩称:当时三村与延津县林业工作站约定争议土地永归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也一直按合同履行。直到2010年2月,原告以园艺场使用土地不合理为由,提出要求归还该土地,于是产生了纠纷。延津县林业工作站原属林业局下属单位,1970年改为园艺场,1971年划归农业局,并更名为延津县第二园艺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争议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归园艺场管理使用。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延津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其认定争议土地属国有土地,既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提交有关土地补偿手续,更未提交原延津县林业工作站过渡到园艺场的有关手续。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判决撤销了延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行处字[2011]第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