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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几元饭钱 打出刑期一年

  发布时间:2009-07-09 18:51:27


    顾客吃饭不交饭钱,店主登门讨要时将人打成轻伤。近日,凤泉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月2日夜晚,杨某与同村好友到凤泉区大块镇被告人孟某家开的饭馆喝羊肉汤,当时仅有孟某妻子在饭馆,由于二人吃过饭未付十余元的饭钱即走人,孟某妻子马上打电话告诉了丈夫。孟某即于当晚12时许,来到杨某家讨要饭钱,在与杨某妻子发生口角后,用棍将杨某头部打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孟某一次性赔偿杨某经济损失8000元。

    凤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戚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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