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回的货款一部分顶自己在公司的欠款,一部分据为己有,最终东窗事发,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沉重代价。
2010年6月份,被告人巴某在担任新乡市佳能纸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负责公司与新乡市天文纸业有限公司业务来往时,将自己公司的30500元货款一部分抵自己在新乡市天文纸业有限公司的欠款,一部分据为己有。后案发,被告人巴某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巴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市佳能纸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处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