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饭桌称雄恶伤人 赔偿数万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5:26:44


    聚餐会友竟仗着人多打伤邻桌饭客,不仅得赔偿被害人损失,还被判处刑罚。

    2010年10月初,被告人郝某、张某、王某在位于新乡市凤泉区的一炒鸡店内聚餐吃饭,饭间三人与邻桌的尹某发生口角,郝某、张某、王某将尹某殴打致轻伤。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张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由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