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桌称雄恶伤人 赔偿数万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5:26:44
聚餐会友竟仗着人多打伤邻桌饭客,不仅得赔偿被害人损失,还被判处刑罚。
2010年10月初,被告人郝某、张某、王某在位于新乡市凤泉区的一炒鸡店内聚餐吃饭,饭间三人与邻桌的尹某发生口角,郝某、张某、王某将尹某殴打致轻伤。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张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由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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