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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假冒品牌电池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09 18:47:43


    明知对方提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为赚取加工费仍非法为对方提供电池芯并负责包装,新乡市凤泉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新乡市艾西诺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西诺公司)罚金160875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3625元。

    为牟取暴利,2008年5月3日,新乡市艾西诺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文永、董事长郭士修代表公司与陈太松(另案处理)协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定作方陈太松提供假冒电池注册商标标识,承揽方艾西诺公司提供电池芯并负责包装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定作方按每节0.04元支付给承揽方加工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郭文永负责组织生产。2008年7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进行突击检查,在艾西诺公司和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住宅处查获假冒“南孚”、“双鹿”、“555”、“金霸王”等多种知名品牌的电池305000节,假冒商标标识250000枚,总价值1072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艾西诺公司和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郭文永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士修有自首情节并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后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戚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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