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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布栏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5:11



被执行人:李东腾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07041990****1056

户籍住址:新乡市风泉区耿黄镇小黄屯村

   关于刘启金诉李东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东腾赔偿刘启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3万元。因被执行人李东腾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我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东腾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欢迎知情群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联系电话:0373—706611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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