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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气打欠条落款3000年 财产随意处分后果自担

  发布时间:2011-10-01 10:41:13


    家住新乡市凤泉区的张某因赌气写了张欠条,虽落款时间“3000年”不合常理,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9月19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历时三年的审理,最终随着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而告结。

    2008年年初,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是:1995年杨某与张某曾因建设工程有过合作。至2007年已十年有余,杨某始终认为张某欠其工程款未,而张某则认为双方账已算清,互不相欠。2007年11月的一天,两人在李某家里旧事重提。“口水战”后,情急的张某赌气随手给杨某写了内容为“欠杨某壹万元。张某,3000年”的欠条。原告杨某遂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10000元。

    一审宣判,杨某不服,二审宣判,张某不服,该案申诉后由河南省高院审理。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与其诉状所述事实有矛盾,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且杨某向张某讨要工程款12年未得分文,在此背景下再借款给张某不合常理。因此,杨某主张张某偿还“借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同时认为,张某作为一个长期在外承包工程的成年人,随意出具欠条,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同时,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张某自愿向杨某出具“欠条”,也是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即使不欠杨某钱,法律也不干涉其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经省高院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说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支付杨某一定数额的现金,双方互不相欠。这场因不冷静引发的官司在一波三折后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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