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盖房缺钱,一大胆加油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加油款,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6月份至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刘石(化名)因家中盖房手头紧张,便利用其担任新乡市某公司加油站站长的便利条件,私自收取客户张某等人在该加油站的欠款不入账,并指使会计修改加油机的账面累计数。通过这种方式,刘石共计侵占公司油款41000元用于其个人借款、家中盖房及消费。
凤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石利用其担任公司加油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在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