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子女需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父债子偿”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这起纠纷的化解虽然一波三折,但干警们始终接力释法,将办案过程变成生动的“普法课”。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周某向邢某借款15000元,承诺2021年9月15日前还款。2021年6月周某患病去世,邢某向其家人多次催要借款,遭周某家人拒绝。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遂判决被告周某妻子及子女在继承周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邢某借款15000元。因被告均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邢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官发现周某妻子已去世,该案应当再审,重新确定还款义务人。
【调解过程】
再审期间,邢某同意变更被告为周某的儿子和女儿,但坚决不同意调解,他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且自己出于好意借钱帮助周某,其家人不知感恩,态度也粗暴。而周某子女也很委屈,他们称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债务,且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产,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也明确拒绝调解。法官了解到,周某儿子身患疾病靠政府补贴生活,女儿为在校学生,且查实周某去世后,只留下一台榨油机和一辆旧三轮车,如果判决必然还会遇到执行难题,只有调解才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方案。于是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开导,兄妹两人最终同意调解。
“从立案到审理、到执行、到再审,法院的同志们给我一遍遍讲,既然有法律规定那就依法办。”法官将周某子女的生活处境告知邢某,释明周某子女清偿债务是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的法律规定后,邢某认识到自己认为的“父债子偿”存在法律误区,顺利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周某子女偿还邢某1500元,并将父亲留下的榨油机交付邢某,邢某自愿撤诉,这起近两年的纠纷彻底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