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三零”创建·平安建设篇】工地受伤获赔偿 农民工权益得保障

  发布时间:2023-05-19 11:56:07



    5月15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使农民工石某当日便拿到了41000元的赔偿款。

    经人介绍,家住凤泉区东张门村的石某到龚某承包的一处工地干外墙粉刷。2022年9月17日,施工途中升降凳出现故障,导致石某从5米高处坠落受伤。石某住院治疗期间,龚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33658元。后双方因赔偿金额争执不下,2023年4月,石某向凤泉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提出诉前鉴定申请。

    石某认为,龚某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称在工程款未结、自己也很困难的情况下,主动为石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已承担了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再赔偿。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比较冲动。

    此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为确保石某能尽快得到赔偿,调解员何长丽从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赔偿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并给双方留出“冷静期”,建议他们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后再见面协商。

    5月15日,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气氛融洽了许多,双方心平气和地明确了调解意向,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去垫付的医疗费,龚某当场支付石某41000元,石某自愿撤回鉴定申请,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