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租赁合同纠纷,并充分发挥“调立审执一体化”优势,历时11个小时督促双方互相履行到位,做到涉企纠纷“一站式”解决,进一步凸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
2020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新乡市某设备制造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费由被告半年一付。但被告自2021年12月15日后不再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纠纷。
2022年10月,原告张某诉至凤泉法院,要求被告新乡市某设备制造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的租金。被告反诉,认为2021年7月凤泉区发生特大暴雨自然灾害,厂房被淹供电设备损坏,原告未及时维修清理,厂区已不具备租赁条件,合同于2021年12月底解除,并要求原告返还扣留的设备和产品。
承办该案的法官为凤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帅锋。诉前调解未成功,2022年11月庭审结束后,闫帅锋副院长考虑到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且金额较大和企业受灾的事实,便以企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深入了解案情,进行现场勘验。承办法官一次次沟通调解,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共同分担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2023年4月19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合同解除,新乡市某设备制造公司支付张某租金35000元后,拉走厂房内存放的设备和产品。
为确保案结事了,4月23日,在案涉厂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相履行了协议,矛盾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