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看不懂手语,但能看出来他很开心。”2023年3月31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看着用手语激动地表达感谢的申请人A某,调解员顾艳玲感到非常欣慰。
2022年12月4日,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A某与B某相撞,致A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A某到凤泉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B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141.08元。
调解员顾艳玲接手案件后,了解到A某的情况特殊,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知A某的儿子到场协助沟通,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调解员向B某指出,工厂考勤、工资表和A某银行账号流水足以证明A某确实有误工损失,B某关于60多岁又聋哑的A某不具备打工条件、不应赔误工费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且B某车辆维修费高达2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调解员还引导B某体谅特殊群体的不易,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经过反复沟通和多轮调解,3月31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A某当场拿到赔偿款3300元,纠纷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