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说是有偿借住,一方说是出资购买,到底是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两老乡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完全没了往日的情分。
王某、刘某同是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的员工,再加上是老乡,两人关系很好。由于王某房屋闲置,2007年刘某与王某商量借住该房,期间两人先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0年底,王某因故要求刘某搬出,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称,自己将房租赁给刘某,刘某却想尽各种手段要占据此房,要求刘某搬出该房,并交纳租住期间的租赁费。刘某辩称,她是与王某口头协商后于2007年9月出资45000元购买取得该房,并非租住,何况自己入住数年后,王某以“租住”为借口,要求自己支付租赁费返还房屋显然不合常理。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争执房屋依法应属于王某所有。但王某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有偿借给刘某使用该房屋。被告刘某对于自己出资购买该房屋的主张,也没有充分证据佐证。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争执住房,并将其安装的防盗门、浴霸、座便器等生活用品一并搬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驳回原了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